谁害怕公有领域?

作者:Peter Saint-Andre
译者:Peaksol
版本:1.5

引言

你很清楚你是谁。你喜欢写作、作曲、绘画、涂鸦、雕刻、摄影、表演,或从事一些其他的创意活动。我把你称为创作个体(creative individual)。

大多数人对创作个体,都有这五项假设:

  1. 如果创作个体无法通过其作品谋利,那他就不会去创作这些作品。

  2. 创作个体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,可以控制谁能复制或修改这些作品,因为要是没了这种“版权”,他们就无法从他们产出的作品中赚钱。

  3. 版权是物理产权的直接延伸。因此,创意作品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。

  4. 为了保护创作个体的权利,政府可以依法阻止他人复制或修改创意作品。

  5. 只有政府强加的版权,才能使创意作品免遭侵权或滥用;一旦它不再受到如此保护,它就会陷入一种可怕的、不受尊重的、受人漠视状态,名曰公有领域(public domain)。

这些假设如同我们呼吸的空气一样自然。我知道,因为我也曾有过这些假设。我的创作活动——写作、作曲等——对我意义重大,而我不希望别人从我的作品中获利或修改我的作品。但是,慢慢地,我反而开始质疑这些假设。最终,我完全克服了对公有领域的恐惧,但在这之前,我还大量阅读以及思考了版权法的历史、创意作品的性质以及当今技术革命的影响[1]。虽然我把我所有的作品[2]都发表在了公有领域,但我知道,做出这样的决定并非易事。我写下这篇文章,是想分享一下我的结论,这样你至少可以认识到,公有领域对我们文化的未来,是有重要意义的。如果你也决定把你的作品发表到公有领域,那就更好了。

创作的动机

好了,谈够我了。来谈谈你吧。

你为何要创作? 回想一下你第一次演奏,或是第一次提笔的时候吧。你从事自己所爱的创作活动,只是因为想借此赚钱吗?对这一点,我持怀疑态度。首先,有很多比写诗、作曲、写文章或者写博客更容易赚钱的方法——我想到了卖保险。我敢打赌,你创作,是因为你从创作活动本身获得了极大的乐趣,是因为你内心有一种创作的冲动,或者就是因为你情不自已这么做:好像你生来就是这样,而且你无法想象,生活要是没了你喜爱至极的创作,会是什么样子。古人给这种无关金钱的创作之源起了一个名字:The Muse。

这并不是说,你没有更多的实在的动机;但在我的经验中,这些动机很少是主要的。这很大程度上,是因为你是真正想把作品创作得出类拔萃,才会全身心投入你的创意之中的。你首先有的是创作的动力,而后来才会发现,创作还能给你带来名誉、财富、权利和声望。事实上,我还敢说,大多数创作个体从来没打算过靠自己的创意成果来谋生;当然,这些人通常都相当于业余作曲家(Sunday composer),但即使是一些有名的作家和作曲家(比方说威廉·卡洛斯和查尔基·伊夫斯)都是靠其他职业来谋生,并且是把自己的创作活动当成副业的。(我自己亦是如此,而正因如此,我才会对版权产生这般质疑——我一开始就没指望从我的作品中赚到钱。)

出品与发布

创作个体不止是产出作品,还会把作品发布出去。在“公开”的原本含义中,发布有很多形式:书籍、手稿、录音、朗诵、表演、转变成另一种媒介。有一些发布行为,产生的是物理物体,其中有一些物理物体,或多或少都可以轻松复制(对比一首诗和一部长篇小说;对比一部长篇小说和一座大型雕塑)。其他的公布行为,是一种体验的过程,这种过程在当今技术水平下,是无法完全复刻为物理物体的,因为这需要生产者和消费者同时处于现场(音乐表演、诗歌朗诵、戏剧表演等等);在这里,人的因素正是吸引力的一部分,而这是在当场表演的时空之外无法复刻的。

因此,一份作品公开了,并不代表它就很容易复制。作品能否被复制取决于技术。在文字出现之前,要复制诗歌和神话,只能去“记住”它,从而在需要时背诵出来。在活字印刷术发明之前,要复制一份书面作品,(至少在欧洲中世纪)只能去作品所在的缮写室,费力手抄一份副本。在数字存储、检索、出版(尤其是互联网)发明之前,复制大段文本、图像、录音录像的能力很大程度只限于大型出版和传媒公司;现在这种能力已经遍布世界各地。尽管今天我们已经习惯了录音录像,但我们知道,那只是对现场的朴素的反映(那些体验过音乐会、朗诵、表演的人,不会因为有了录制品,就感觉自己被欺骗了,因为那并没有真正复制原始体验);因此,表演艺术家、励志演说家和其他体验创造者的生计,还没有受到复制能力的威胁。

由于技术进步的步伐无法停止,你可能需要创造性地思考,想想如何在你的创作活动中获利(如果你确实想这么做)。尽管我在本文结尾处讨论了一些这么做的建议,但现在我的观点只是,技术现状大大地影响了你借所著作品赚钱的方式。

技术也影响了他人修改你作品的能力。你多半和大多数创作个体一样,会对你的创作有一些惯性思维。比起别人复制你的作品,你更担心的可能是,别人修改你的作品。打个比方,要是你写了一首歌或者画了一幅画,你是不会想看到别人冒充成其作者的。但是,发布的作用在这里就体现出来了。如果你最先发布作品、活跃发布作品(尤其是在互联网上,加上有“网页时光机”以及无处不在的搜索引擎) ,别人就更加难以声称你的作品为别人所作了。实际上,由于全世界的人都在看着,剽窃行为是难以实现的(许多大学生也失望地发现了这一点)。

归根结底,何为产权?

你拥有你所创造之物的所有权吗?这个想法十分诱人。毕竟,是你让它从无到有的。如果类比成亲子关系恰当的话,那这样想想吧:父母拥有他们的孩子吗?好吧,并非如此。父母与其孩子有着特殊的关系,但前者并不拥有后者,甚至在一段特定时间后,还会失去对后者的控制和影响。孩子最终会独自生活,而创意作品亦是如此。随着你的死亡,这一点更是尤为清楚。莎士比亚、贝多芬等创作名家,已经不再对其作品行使任何控制权(他们的继承人可能会这么做,但这是另一回事)。

如此看来,孩子和创意作品是不同于物理产权的。我现在拥有的房子,我永远都可以对其进行维护、改造、转让或者再把它卖出去。相比之下,如果我在我网站上发布(“公开”)一首诗,这首诗在某种程度上就立刻变成了公共财产,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把它记下来、背出来、写在纸上、拷进电子书中、存进硬盘里,或者用其他方式“保存”它,而不对我造成侵害。

这种观念,用托马斯·杰斐逊的话来说,就是:

我把想法分享给他人,他自己受到了指引,而我的想法并不会因此而减少;如同我把烛火传递给他人,他自己得到了烛光,而我的烛火不会因此而暗淡。知识应该在全世界自由地相互传授,从而善意而又平等地指引人类,并改善人类的现状。大自然似乎在将知识创造出来的时候,就心怀善意特别定下了这一点——好比火焰,它可以四处蔓延,但不会因此而更加稀疏;又好比空气,我们呼吸于其中,行动于其中,身处于其中,但不会因此而受到关押,也无法将其占为己有。因此,从性质上看,发明创造不应该成为一种产权。

垄断,换汤不换药

杰斐逊继续写道:

社会可能会赋予他们专有的权利,使之可以借此(即发明创造)盈利,从而鼓励人们发掘知识,切实取得成效。但这种垄断的达成与否,取决于社会的意愿与便利程度,而无关于任何人主张的权利或控告。

请注意,通过知识来盈利的“权利”,是社会授予的。它并非自然权利,因为自然权利不会过期(例如,房产的所有权不会过期,而是通过转让或转售来转交给他人)。所以,除非你相信有永久期限可以控制谁能复制或修改你的作品,不然你根本无法断定版权是一种权利。实际上,版权是一项政府强加的,对作品进行复制和修改的垄断权。当然,如果你是一位业余作曲家或者小博主,那这就是小的垄断,但不管怎样,这还是垄断。我并不了解你,但我自己不想成为任何种类的垄断者。

权力失效,令人望而生畏

当政府强加的垄断权,即我们所说的版权,过期了之后,你的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。乍一听,这像是厄运,对吧?一旦你的作品进入了公有领域,任何人就都能够复制或修改它,而不用再经过你的同意了。

但是,我们无需畏惧公有领域。 荷马、索福克勒斯、孔子、柏拉图、亚里士多德、但丁、莎士比亚、伽利略、牛顿、巴赫、贝多芬等创作伟人的作品,都处于公有领域之中。他们的作品得到的是崇敬,而非咒骂。当然啦,虽然说《第五交响曲》因为处于公有领域,而令查克·贝里得以写下了《超越贝多芬》;但是贝里的乐曲并没有坏了贝多芬的好名声,反而表达了我们对贝多芬作品仍存的敬意。我敢肯定,你也想要你的作品在两百年过后,获得同样的名声和敬意。(哪位创作者不想呢?)

但是某些商业团体,例如大型媒体公司,确实认为,他们的创作进入公有领域,是比死亡更加可怕的厄运(实际上,版权的发展不是为了保护作者的的创作利益,而是为了保护印刷商和出版商的商业利益[3])。正因如此,那些媒体公司收买了美国国会,以此不断延伸他们所拥有的垄断权的期限。例如,如果你现在(译注:本文发布于 2006 年)是一位 30 岁的美国人,并且你能活到 90 岁,那么你的有版权作品直到 2136 年才会进入公有领域,除非国会理所当然地将版权期限再度延长。也许早期米老鼠电影到了即将再度进入公有领域之时,国会又会这么做。

由于大公司影响着版权法(至少在美国是这样),你需要做出一项选择:接受你的作品永远也不会进入公有领域这个事实,或者主动将他们置于其中。你可以一发布作品就立即将其置于公有领域(正如本人所为),或者在遗嘱里声明你的作品将在你死后进入公有领域。对我而言,让我的作品一经发布就进入公有领域更简单一些,但对于你的作品而言,只有你能决定最佳的处理办法。

创作人生需要创意思考

这时你可能会疑惑:我是疯了吗?难道我把一切借创作盈利的机会都放弃了吗?

打住,先别着急。并不是说我的作品处于公有领域,我就没法以某种方式把它销售出去了。我可以把我的著作出版成纸质书(没错,仍然有人会去买书),可能给他签上名,让他意义更加特别。我可以朗诵我的诗歌。我可以举办音乐会,演奏我的乐曲。我可以卖 T 恤、日历等物品。我可以开博客写作或者音乐创作的专题研讨课。简而言之,即使我的文字或音乐属于公有领域,我还是能将人们想要的物品或体验销售出去。(无意比较谁更出名,但莎士比亚和贝多芬可以这么做,那我为什么不能这么做呢?)

诚然,我清楚,在有些情况或领域下,人们要借其创作来获得利益,会困难得多。如果你是一位只作曲而不演奏的作曲家,或者是一位哑巴诗人,那你就没法进行演出——虽然说你可以教授技巧、编写指南、销售商品,或者与他人合作并授权他替你演出。而且,把作品放入公有领域,也代表着任何人都可以出版或表演你的作品,而无需对你进行补偿。(J. R. R. 托尔金采取了一种解决方案,用来应对《魔戒》在美国的非授权副本:他请求读者从他授权的出版商处购买书籍——结果宣传效果奇佳![4])

过去 500 年来,技术的状况极大地便利了作家和作曲家的创作生涯(从靠不住的赞助商到主动购买的公众);过去 100 年来,演员和音乐演奏家亦是如此。不过,技术仍在进步,并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。

其中一项挑战就是,版权的废止已经迫在眉睫(至少要禁止在版权执法时严重侵犯读者等的隐私)。既然大势已经无法阻挡,为什么不反过来,把作品置入公有领域呢?[5]我个人认为,你能应对挑战,并且发挥合理的创意,在创作生涯中取得成功,摆脱政府强加给你的、垄断复制与修改作品之权的安全网。困难可能会有,但从来没有人说过,创作生涯会一帆风顺。这也是为什么当一名创作者是荣誉的象征。而且,这比卖保险有趣多了,不是吗?

注记

[1] 这里有很好的资源,是对版权的思考:QuestionCopyright.org。我之前对这个主题的反思,都可以在我博客里找到: 2006-01-232006-01-272006-01-312006-02-022006-02-09 以及 2006-07-28

[2] 所谓“个人作品”,就是我在我自己网站域名(stpeter.im 以及 monadnock.net)下发布的所有作品。平日里,我经常写网络协议标准、专业期刊文章、科技出版社书籍、给雇主的白皮书。不过,这些东西的发布政策并非受我控制,也没法总是达到我期望的自由。

[3] 详见 The Promise of a Post-Copyright World by Karl Fogel。

[4] 详见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Middle-Earth by Milton Batiste。

[5] 要了解如何将作品置于公有领域,可访问 Creative Commons,尤其是他们的公共领域标识(public domain mark)公共领域贡献(public domain dedication)

修订历史

1.5(2018-07-23):又修复了一些链接。

1.4(2016-11-30):修复了一些链接。

1.3(2008-08-28):修正了几个错误,更新了几个链接。

1.2(2007-05-23):增加了一些我的博文链接,以及 QuestionCopyright.org 的链接。

1.1(2006-12-30):增加了脚注,谈论了我的个人作品以及将作品放入公有领域的方式。

1.0(2006-11-26):初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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